索 引 号: | D26--2023-0168 | 分 类: | 政策解读 | |||
责任部门: | 遂川县民政局 | 发文日期: | 2023-02-22 15:51:21 | |||
标 题: | 【文字解读】社会救助专栏一:什么人可以申请社会救助? | |||||
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 公开时限: | 常年公开 | 公开范围: | 面向全社会 | |
有效性: | 有效 | 浏览: |
1.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认定条件
持有我省户籍的居民,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,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:
(1)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;
(2)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(含2倍);
(3)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(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、二轮和三轮摩托车)、船舶、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;
(4)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,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;
(5)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,且名下无商铺、办公楼、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;
(6)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;
(7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2.特困供养政策认定条件
持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(年满60周岁)、残疾人(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)和未成年人(未满16周岁)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给予特困供养:
(1)无劳动能力的;
(2)无生活来源的;
(3)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;
3.临时救助政策认定条件
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:
(1)遭遇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交通事故、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,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,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;
(2)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,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,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;
(3)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,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,难以为继的;
(4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:
(1)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(大学本科及以下)和普惠性学前教育,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、住宿费、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,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;
(2)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、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,经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,负担仍然过重,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;
(3)因在就业过程中,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,超出承受能力,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;
(4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特别救助:
(1)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,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、其他社会救助、社会帮扶后,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%的;
(2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、社会帮扶后,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;
(3)低保边缘家庭对象、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、社会帮扶后,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;
(4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。